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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0日
  • 来源: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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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政府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在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推动全县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讲政治、顾大局,解放思想、开拓务实,遵章守法、认真履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对县长负责。

第五条 副县长负责分工范围内和县长委托的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副县长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副县长之间按分工范围实行AB角责任制。A角和B角分管的工作,特殊情况下,双方互相顶替。

第六条 县长在外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通知,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职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和县委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行使以下一般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撤销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实施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执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各项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面履行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相对稳定,确保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加强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 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 完善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划和程序,将公示听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网络问政、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社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规范行政执法,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法制局组织起草或审查,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确保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解释工作,由县法制局承办。

县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通过座谈会的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当定期清理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或废止。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侵权而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要依法依规办理;对因行政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组织依法应诉。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相应媒体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重视网络等现代媒体的舆论监督,及时整改、回应,主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有关信访反映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八章 实施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信息公开,推行网络问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凡拟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应事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涉密事项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或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积极探索运用政务微博、微信、短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发布信息。

第九章 学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促进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建设学习型政府。

第三十二条 集体学习由县长、副县长参加,根据需要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学习内容按综合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形势两个类型分别组织开展。主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等,研究分析经济形势。

第三十四条 综合理论法律法规学习一般每年安排2次,主要采取自学、集体讨论、专题辅导、印发学习资料等形式开展。经济形势研究分析一般每季度安排1次,主要以集体讨论、专题辅导等形式开展。

第三十五条 集体学习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综合理论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法律法规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法制局负责,经济形势研究分析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负责。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相关方面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

(二)总结、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应由全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武部部长参会,根据议题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和专项重点工作一位领导参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县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决议的事项。

(三)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报告、制定或修订重要规章制度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和环境敏感区开发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重大投资建设事项、重大财政资金使用事项。

(七)其他需要研究、学习的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部门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按程序进行申报确定或由县长指定,原则上在每月10日召开,遇到重大活动、重要会议、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1—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县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县长、与议题有关的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需要县人民政府统筹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二)研究处理涉及全局的某一方面工作或某个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亦可到工作现场召开。

第四十条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由政府相关领导提出会议方案报县长审定后召开,会议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领导可以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专项问题,决定和部署有关工作。

(二)听取并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重点工作。

(三)研究解决某一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四)部署县人民政府专项工作。

(五)研究解决某一行业(产业)、企业发展或项目建设等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一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凡属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报经县长审批,按照方案严格执行。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系统工作会议,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和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类型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2〕29号)等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办,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直接受理请示、报告性公文。

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公文,应退回报文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县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七条 向州人民政府上报的请示,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以及县人民政府令、撤销或变更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报相关县人民政府领导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和重大资源开发利用等重要事项,由县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重大事项由县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县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各部门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报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除涉密和特殊公文外,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所制发的公文原则上全部通过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发送;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原则上也全部通过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报送,纸质公文一般不予以受理。

第五十一条 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部门间有意见分歧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研究,经双方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方能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前需征求部门意见的,各相关部门要按时限要求提出部门意见。

第十二章 督查及落实反馈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办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省、州和县委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省州县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十四条 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考核通报,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督查部门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十三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宴请、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须报县长批准。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以及公开出版的著作,按要求报批及保密审查。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按照中央、省、州、县的相关要求,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州县有关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十条 严格控制一般性因公临时出国。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不超过1次,确因工作需要超过1次的,按程序报批。出访回国后1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出访报告。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州县的实施办法,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切实精简文件,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六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工作行程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离县外出,应当事先报告县长同意;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应事先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请示,并报告县长同意。外出结束返回县内后,应当向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副职离县外出由部门正职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县长、副县长每个工作日的工作安排应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互相通报。

第六十四条 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州县有关廉洁从政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有工作部门及其所属、管理的正科级、副科级机构,主要包含:

(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县政府办公室,下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扶贫办)。

(二)工作部门加挂牌子管理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局加挂粮食局牌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加挂商务局牌子;县财政局加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县农业局加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畜牧兽医局牌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加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牌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三)工作部门挂靠行政机构: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挂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加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牌子。

(四)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机构:县移民开发局(县移民局)、县档案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县地方志办公室)、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供销社)、县招商合作局。

(五)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县地震局。

(六)合署办公机构: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县保密局、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七)其他机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编办)、县森林公安局、县信访局。

本规则同时适用于省、州驻永平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最新确认时间: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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