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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有新规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5日
  • 来源:永平快讯(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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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政府发布《永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施行公告,规范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及监督管理。《办法》自8月2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一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地规划区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地低于15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轿车含增值税低于15万元,工商注册资本认缴资金低于30万元,家庭财产低于30万元的可申请公租房。永平籍公租房保障地规划区外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必须符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在永平县城镇务工1年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在永平县城镇务工2年以上;非永平县籍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在永平县城镇务工2年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在永平县城务工3年以上;在永平城镇从事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户,可依法依程序申请公租房。

《办法》规定,公租房承租人若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租住资格,发布出租信息,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设备,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累计逾期6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或物业服务费,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其它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县级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作者: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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