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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刑不刑”? 永平法院:判刑!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3日
  • 来源:永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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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平安法治建设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平安永平的良好氛围,近日,永平县人民法院到厂街乡三村村委会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两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三村小学师生及部分村民旁听了案件审理。

2021年5月31日,永平县公安局厂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分别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经搜查,民警在被告人郭某某家中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射钉弹壳一枚;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射钉弹一枚。经鉴定,查获的两支疑似射钉枪都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各一支,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永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当庭宣判后,承办法官结合案件的审理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对社会的危害角度出发,向旁听群众进行了法治宣传,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切勿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的红线,一旦触法,必被严惩。

此次巡回审理,不仅有力打击了涉枪犯罪,更通过以案释法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持有枪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通过缉枪治爆专项整治及法治宣传教育,永平县境内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犯罪明显减少,但在农村仍有少数村民使用自制火药枪支狩猎的现象,给社会治安治理以及环境资源保护带来严重威胁。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我国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任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私藏枪支,都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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