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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进驾校, “酒司机”成“活教材”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6日
  • 来源:永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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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永平县人民法院到永平县嘉裕驾驶员培训学校公开开庭审理1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40余名驾校教练、驾培学员旁听庭审。

此次庭审将庭审现场和法治课堂“搬”到驾校,意在通过身边人、身边事的真实案例,使教练员、驾培学员们更直观地了解危险驾驶的危害,零距离感受法律威严,让“行走的法治课”“走”出实效,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经过法庭审理,1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做出判决,依法判处犯危险驾驶罪的15名被告人两至四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以2000—6000元不等的罚金。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和检察官结合此次庭审,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法律后果等方面向在场学员和教练进行法治教育,以“案中人”警示和告诫驾培人员要汲取经验教训,牢固树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严守交通规则,并现场发放宣传资料50余份。

庭审“干货”十足,让驾培学员对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的重要性有了更加直观的感受和认识。

驾校教练赖宏锦

观看了今天的庭审,我直观感受到法律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零容忍”,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对自己和家庭不负责,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我以后出行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驾校学员施万秀

看了今天的庭审,我更加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等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会影响家庭和子女前途,此次庭审对我们这些学员很有教育意义。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在每年的12月4日设立的节日。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条,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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