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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99XQ/2022-00105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1665250816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决定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永平**农资经营部无证经营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及销售假农药的行政处罚决定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 来源: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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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永平**农资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8******504Q;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32928********0021,经营场所:永平县博南镇综合集贸市场;居住地:永平县博南镇*****组。

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销售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1、永平**农资经营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品5个,共47.1公斤分别是:①溴敌隆母液(250克/瓶),数量10瓶,2.5公斤;②溴敌隆母液(6ml/条),数量100条,0.6公斤;③40%氧乐果乳油(300克/瓶)数量20瓶,6公斤;④3%乙酰甲胺磷(300ml/瓶),数量20瓶,6公斤;⑤敌百·毒死蜱(800克/袋),数量40袋,32公斤。该经营部无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的资质,属于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2、接农户举报该经营部出售的红狼2甲·草甘膦使用后无效,经抽样送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产品不合格,定性为假农药,共涉及450公斤,定性为销售假农药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核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022年7月11日,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永平**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店铺内存有限制使用农药品种5个,数量35.764公斤,具体为:①溴敌隆母液(250克/瓶),数量6瓶,1.5公斤;②溴敌隆母液(6ml/条),数量44条,0.264公斤;③40%氧乐果乳油(300克/瓶)数量9瓶,2.7公斤;④3%乙酰甲胺磷(300ml/瓶),数量3瓶,0.9公斤;⑤敌百·毒死蜱(800克/袋),数量38袋,30.4公斤。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永平**农资经营部共调入限制使用农药品种5个,数量47.1公斤,分别是:①溴敌隆母液(250克/瓶),数量10瓶,2.5公斤;②溴敌隆母液(6ml/条),数量100条,0.6公斤;③40%氧乐果乳油(300克/瓶)数量20瓶,6公斤;④3%乙酰甲胺磷(300ml/瓶),数量20瓶,6公斤;⑤敌百·毒死蜱(800克/袋),数量40袋,32公斤;进货总金额842.4元。截止案发时,共销售了限制使用农药品种5个,数量11.336公斤,分别是:①溴敌隆母液(250克/瓶),销售了4瓶,1.0公斤;②溴敌隆母液(6ml/条),销售了56条,0.336公斤;③40%氧乐果乳油(300克/瓶)销售了11瓶,3.3公斤;④3%乙酰甲胺磷(300ml/瓶),销售了17瓶,5.1公斤;⑤敌百·毒死蜱(800克/袋),销售了2袋,1.6公斤;获得违法销售收入464.8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货物货值金额合计961.46元。经查,永平**农资经营部无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资质,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永平**农资经营部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相关规定。2、接农户举报永平**农资经营部出售的红狼2甲·草甘膦(登记证号:PD20089682 )使用无效经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抽样送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报告((委检)NY2022-07-461)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在产品中未检出2甲4氯钠及草甘膦胺盐成分)定性为假农药,检验报告于2022年8月5日直接送达当事人。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永平**农资经营部共调入“红狼2甲·草甘膦”(登记证号:PD20089682 )农药产品60桶450公斤,其中:大桶装30桶(10公斤/桶)、小桶装30桶(5公斤/桶);截止案发时,店内库存70公斤(其中:大桶装4桶40公斤,小桶装6桶30公斤);已销售出去50桶380公斤,其中:大桶装26桶260公斤,小桶装24桶120公斤;获得违法销售收入大桶装5200.00元(20.00元/公斤),小桶装2160.00元(18.00元/公斤),获得违法销售收入合计7360.0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货物货值金额合计8250.00元永平**农资经营部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永平**农资经营部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及《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相关规定,属于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及销售假农药行为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3①举报人1份;②当事人就“红狼2甲·草甘膦使用无效问题笔录1份;③当事人永平**农资经营部涉嫌无证经营农药销售假农药笔录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无证经营农药1份;扣押现场笔录1份

3、抽样取证凭证1份。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5、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各1份。

6、查封(扣押)决定书2份。

7、永平**农资经营农药进货台账3页,农药销售登记台账2页,向群众退换红狼2甲·草甘膦台账及农户收据2页;

8、执法人员与群众核实永平**农资经营部退换农药情况记录表1份。

9、**种子销售中心提供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凭证1页。

10、执法人员办案过程相关照片(包括农药照片)9张。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已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当事人合理的陈述、申辩意见已经采纳(根据当事人主动向相关农户退、换农药的实际情况,按比例扣减了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并从轻处罚);当事人放弃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违法事实:永平**农资经营部无证经营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销售假农药,有以下违法事实1、该经营部无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资质,涉及经营限制使用农药5品种47.1公斤,经调查核实,已销售出去5个品种11.336公斤,获得违法销售收入464.80元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相关规定。2、接农户举报该经营部出售的“红狼2甲·草甘膦”(登记证号:PD20089682 )使用后无效,经抽样送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报告((委检)NY2022-07-461)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在产品中未检出2甲4氯钠及草甘膦胺盐成分)定性为假农药;经调查核实,该经营部共调入该批次产品450公斤,已销售出去380公斤,获得违法收入7360元;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一)(二)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十六项2.裁量基准(2)、第一百六十七项2.裁量基准(2)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永平**农资经营部1、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2、经营假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相关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十六项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 经营农药的处罚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核实,主动承认错误,认真纠正违法行为未在生产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情况,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4404.80元(已按比例扣减向群众退、换农药占违法销售农药的比例部分342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具体是:(1)限制使用农药品种5个,数量35.764公斤,具体为:①溴敌隆母液(250克/瓶),数量6瓶,1.5公斤;②溴敌隆母液(6ml/条),数量44条,0.264公斤;③40%氧乐果乳油(300克/瓶)数量9瓶,2.7公斤;④3%乙酰甲胺磷(300ml/瓶),数量3瓶,0.9公斤;⑤敌百·毒死蜱(800克/袋),数量38袋,30.4公斤。(2)假农药“红狼2甲·草甘膦”(登记证号:PD20089682 )70公斤,其中:大桶装4桶40公斤,小桶装6桶30公斤。3.处罚款11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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