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平县****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8******Q4XH,经营者:章**,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厂街乡***,法定代表人:章**,居住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厂街乡***。
当事人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经营种子和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1.当事人从2022年4月初开始销售不再分装玉米种子;根据农户反映种子质量纠纷问题,永平县种子管理站于2022年9月8日、10月19日先后2次到杉阳镇阿海寨村平坦山开展种子质量纠纷调处,在调处中发现:永平县****经营部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外的杉阳镇阿海寨村销售杂交玉米品种4个,分别是:桌誉181,数量 36公斤;谷玉88,数量 10公斤;贵桌玉899,数量 16公斤;隆特161,数量 10公斤;共计72公斤。累计获得违法销售收入2996.00元,其中:桌誉181销售收入1700.00元;谷玉88销售收入360.00元;贵桌玉899销售收入576.00元;隆特161销售收入360.00元。2.经调查,桌誉181、隆特161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从2022年4月初开始销售不再分装玉米种子,其中:代销的4个杂交玉米品种,分别是:桌誉181、谷玉88、贵桌玉899、隆特161,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经营;代销的2个杂交玉米品种,分别是:桌誉181、隆特161未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永平县****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平县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查询表1份。
2、2022年9月8日种植纠纷调处会议记录1份。
4、永平县****经营部经营者章**询问笔录1份。
6、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已告知当事人上述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永平县****经营部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经营种子和经营不在分装的包装种子未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一案,违法事实清楚。
本机关认为: 永平县****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经营种子和经营不在分装的包装种子未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核实,认真改正违法行为,未在生产中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二项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二百五十亩以下,或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七项:“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2、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996.00元。
2、处5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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