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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99XQ/2022-0011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1668453098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决定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张*销售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决定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5日
  • 来源: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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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8******L32Y;经营者:张*,身份证号码:532928********0514;经营场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路*******商铺;居住地:永平县博南镇曲硐村委会****号。

当事人销售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922日依法到张*农药经营店调查,现查明:张*经营过期(劣质)农药5个品种,数量3.854公斤,具体为:①乙蒜素乳油(15ml/瓶),数量82瓶,1.23公斤;②吡唑醚菊酯(100/瓶),数量5瓶,0.5公斤;③火达·41%草甘膦异丙胺盐(100/袋)数量11袋,1.1公斤;④氟磺胺草醚+精喹禾灵(18+25ml/套),数量18套、0.774公斤;⑤龙生一号植物病毒免疫剂(10/袋),数量25袋,0.25公斤,货值:384.00元;超过保质期后售出乙蒜素乳油(15ml/瓶)18瓶(1.5/瓶),火达·41%草甘膦异丙胺盐(100/袋)2袋(3/袋),氟磺胺草醚+精喹禾灵(18+25ml/套)2套(5/套),合计获得违法所得43.00元。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张*经营过期(劣质)农药5个品种,数量3.854公斤,具体为:①乙蒜素乳油(15ml/瓶),数量82瓶,1.23公斤;②吡唑醚菊酯(100/瓶),数量5瓶,0.5公斤;③火达·41%草甘膦异丙胺盐(100/袋)数量11袋,1.1公斤;④氟磺胺草醚+精喹禾灵(18+25ml/套),数量18套、0.774公斤;⑤龙生一号植物病毒免疫剂(10/袋),数量25袋,0.25公斤。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收缴的过期农药及案件相关照片9张。

2、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包括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及查封清单)。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拟罚款数额达不到申请听证权利的条件,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违法事实:该店经营过期(劣质)农药5个品种,数量3.854公斤,具体为:①乙蒜素乳油(15ml/瓶),数量82瓶,1.23公斤;②吡唑醚菊酯(100/瓶),数量5瓶,0.5公斤;③火达·41%草甘膦异丙胺盐(100/袋)数量11袋,1.1公斤;④氟磺胺草醚+精喹禾灵(18+25ml/套),数量18套、0.774公斤;⑤龙生一号植物病毒免疫剂(10/袋),数量25袋,0.25公斤。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九项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九项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裁量基准》“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或者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但高于下限百分之七十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但低于上限百分之一百三十;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核实,主动承认错误,认真纠正违法行为,未在生产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情况,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合计5个农药产品3.854公斤,货值:384.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

3.罚款2000.00元。

以上合计缴纳罚没款204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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