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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99XQ/2022-00127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1671646936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决定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永平县农资公司龙街***农资连锁加盟店销售假农药的行政处罚决定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 来源: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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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永平县农资公司龙街***农资连锁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8******EH7U;经营者:赵**,身份证号码:532928********1111,经营场所:永平县龙街镇**村;居住地:永平县龙街镇**村三组。

当事人销售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永平县农资公司龙街***资连锁加盟店于20222月从农药推销商调入华南虎牌“2甲·草甘膦”20件(桶)计100公斤进行销售。根据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下达2022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永平县植保植检站于2022629日对龙街***农资连锁加盟店销售的华南虎牌“2甲·草甘膦”进行抽样,送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报告((GCNY2022-06-027 )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一是在产品中未检出24氯钠成分;二是检出草甘膦胺盐成分仅17.4%,严重低于产品明示质量指标“88%±2.5%”的标准要求;三是产品标签标注的登记证号:PD20157785,经在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无相关信息,为伪造农药登记证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定性为假农药。共涉及50公斤,涉嫌销售假农药。永平县农资公司龙街***农资连锁加盟店属于销售假农药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核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根据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下达2022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永平县植保植检站于2022629日对龙街***农资连锁加盟店销售的华南虎牌“2甲·草甘膦”进行抽样,送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报告((GCNY2022-06-027 )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一是在产品中未检出24氯钠成分;二是检出草甘膦胺盐成分仅17.4%,严重低于产品明示质量指标“88%±2.5%”的标准要求;三是产品标签标注的登记证号:PD20157785,经在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无相关信息,为伪造农药登记证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定性为假农药。涉嫌销售假农药。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永平县农资公司龙街***农资连锁加盟店共调入华南虎牌“2甲·草甘膦”20件(一件50套,100/套)100公斤;截止案发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0.00/公斤,获得违法销售收入2000.00元。永平县农资公司龙街***农资连锁加盟店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相关规定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4页;

2、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各1份;检验报告送达回执一份;

3、永平县农资公司龙街***农资连锁加盟店农药进货台账1页,农药销售登记台账3页;

4、执法人员办案过程相关照片2张。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已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请听证的证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违法事实:永平县农资公司龙街***农资连锁加盟店销售假农药,有以下违法事实:根据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下达2022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永平县植保植检站于2022629日对龙街***农资连锁加盟店销售的华南虎牌“2甲·草甘膦”进行抽样,送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报告((GCNY2022-06-027 )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一是在产品中未检出24氯钠成分;二是检出草甘膦胺盐成分仅17.4%,严重低于产品明示质量指标“88%±2.5%”的标准要求;三是产品标签标注的登记证号:PD20157785,经在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无相关信息,为伪造农药登记证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定性为假农药。涉嫌销售假农药。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永平县农资公司龙街***农资连锁加盟店共调入华南虎牌“2甲·草甘膦”20件(一件50套,100/套)100公斤;截止案发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0.00/公斤,获得违法销售收入2000.00元。永平县农资公司龙街***农资连锁加盟店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二)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七项2.裁量基准(2)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永平县农资公司龙街***农资连锁加盟店:经营假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相关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七项 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核实,主动承认错误,认真纠正违法行为,未在生产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情况,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收入2000.00元;

2、处罚罚款7000.00元。

以上合计缴纳罚没款9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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