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平县杉阳镇**便利店
住所(住址):永平县杉阳镇永和村******
你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永平县支行,账号2411930104000645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平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