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平县******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8**********,法人:夏**,居民身份证:532928*********037 。
你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至6月25日期间在永平县县城规划区公共场所擅自散发、粘贴小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至6月25日期间在永平县县城规划区公共场所擅自散发、粘贴小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3年6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住建)城罚先告字〔2023〕第09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无 。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2023年6月23日至6月25日期间在永平县县城规划区公共场所擅自散发、粘贴小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粘贴广告。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公司在2023年6月23日至6月25日期间在永平县县城规划区公共场所擅自散发、粘贴小广告的行为,现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永平县******有限责任公司5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商行营业部(户名: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设专户,账号:530000138*****12,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26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 永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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