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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3-0096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1689032501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住建)城罚决字〔2023〕第14号)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1日
  • 来源: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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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2922*********918,住址:云南省***********************黄家村10号。

你于2023年7月7日在永平县博盛路与永达路交叉口处损坏公共设施(花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71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3年7月7日凌晨在永平县博盛路与永达路交叉口处驾驶车辆损坏公共设施(花箱)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37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住建)城罚先告字〔2023〕第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2023年7月7日凌晨在永平县博盛路与永达路交叉口处驾驶车辆损坏公共设施(花箱)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损毁消防、电力、通信、供排水、环卫、路标路牌等公共设施的行为。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在2023年7月7日凌晨在永平县博盛路与永达路交叉口处驾驶车辆损坏公共设施(花箱)的行为,现决定给予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黄某某800元(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商行营业部(户名: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设专户,账号:530000138*****12,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26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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