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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3-0096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1689810642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住建)城罚决字〔2023〕第18号)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0日
  • 来源: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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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字某,男,白族,居民身份证号:532929*********55X,地址:云南省******************达溪组01附1号。

你于2023年4月4日在永平县博南镇博南路高平外国语学校东南侧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72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3年7月19日在永平县博南镇博南路高平外国语学校东南侧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37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住建)城罚先告字〔2023〕第1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3年7月19日在永平县博南镇博南路高平外国语学校东南侧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自愿接受处罚,现决定给予字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字某200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商行营业部(户名: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设专户,账号:530000138*****12,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26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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