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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3-0096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1688340662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住建)城罚决字〔2023〕第10号)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
  • 来源: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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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3001*********314,住址:云南省*********孟官村委会3组。

你于2023年6月期间所设置的松果共享电单车站牌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62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3年6月期间所设置的松果共享电单车站牌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36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住建)城罚先告字〔2023〕第1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在2023年6月期间所设置的松果共享电单车站牌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户外设置户外广告,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所管理的松果共享电单车在2023年6月期间所设置的松果共享电单车站牌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现决定给予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赵某某100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商行营业部(户名: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设专户,账号:530000138*****12,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26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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