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赵某某 ,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3001*********314,住址:云南省**************孟官3组。
你所管理的松果共享电单车于2023年07月期间乱停乱放、侵占城市道路等擅自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08月2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所管理的松果共享电单车于2023年07月期间在县城规划区内乱停乱放、侵占城市道路等擅自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3年08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住建)城罚先告字〔2023〕第21 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无 。
本机关认为,你所管理的松果共享电单在2023年07月期间车乱停乱放、侵占城市道路等擅自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你公司所管理的松果共享电单车屡次管理不到位,乱停乱放严重、侵占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现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根据2023年7月11日《永平县共享电单车续签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参照第二页明细)
给予 赵某某2900.00元(贰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商行营业部(户名: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设专户,账号:530000138*****12,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26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 永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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