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 532526*********818,住址:云南省*********************火木龙上村193号 。
2023年10月9日对你在永平县博南镇龙腾路路段因驾驶不当损毁城市绿化树木 ,涉嫌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 11 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在永平县博南镇龙腾路路段因驾驶不当损毁城市绿化树木,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3年10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住建)城罚先告字〔2023〕第 25 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无 。
本机关认为,你在永平县博南镇龙腾路路段因驾驶不当损毁城市绿化树木,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禁止损毁城市绿化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你在永平县博南镇龙腾路路段因驾驶不当损毁城市绿化树木,现决定给予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李某某 600元(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商行营业部(户名: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设专户,账号:530000138*****12,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26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 永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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