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身份证号码:532928********0732。工作单位和职务:永平县厂街乡七昌村委民会***组村民,电话号码:159****6927,住所:永平县厂街乡七昌村委民会***组。
2023年11月7日,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永平县人民检察院“8.09”专案移送函《永检移[2023]17号》,当事人(吴**)在“8.09”专案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专案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07月23日,吴**请茶**(堂哥)帮忙拉运和联系卖给曲硐马**(小名猴戏)新品种大母牛一条了,毛重 400公斤左右,肉宰得起140公斤左右,售价4800元。根据2022年12月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8.09专案中涉案病死牲畜的认定意见》认定结论为:该头牛为死因不明。当事人(吴**)知晓并认可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给予的认定结论。现查明:当事人(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检移[2023]17号移送函1份。
2.永平县公安局于2022年10月05日对吴**《询问笔录》1份。
3.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关于“8.09”专案中涉案病死牲畜的认定意见》1份。
4.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永平县市场监管局联席会议记录1份。
5.永平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记录1份。
6.永平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06日对吴**《询问笔录》1份。
7.当事人(吴**)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各1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已告知当事人拟罚款数额达到自然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案件性质:当事人(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具体为:2022年7月23日,吴**家的1头新品种母牛被钢管夹死,茶**帮其运输和出售给马**,卖得4800元,其中微信转账1900元,其余付现,吴**付给茶树华120元运费。经大理州农业农村局认定该头牛为死因不明。
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1.自由裁量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款之规定。
2.自由裁量的理由:鉴于当事人(吴**)是农户,且在近两年内属首次违法,态度诚恳,认错态度较好,又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和取证,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不大的实际情况,可从轻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吴**)销售死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不得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第十四条第(八)款:“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从轻处罚”之规定。经永平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研究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吴**)向猴细出售死因不明的母牛1头,售价4800.00元);
2、处罚款1500元;
罚没合计:4800元+1500元=6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开具罚(没)款单据,并将罚(没)款缴纳入国库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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