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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99XQ/2024-00060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1703634343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农(农产品)罚〔2023〕009号)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5日
  • 来源: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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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身份证号码532928*******1519。工作单位和职务永平县杉阳镇仁寿村委会***组村民,电话号码:158****2018,住所永平县杉阳镇仁寿村委会***组。

2023年11月7日,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永平县人民检察院8.09”专案移送函《永检移[2023]17号》,当事人(**)在8.09”专案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专案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六七月份,杨**向马**出售被勒死的杂交母牛1头,毛重300公斤左右,卖得3000元(现金)。根据2022年12月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8.09专案中涉案病死牲畜的认定意见》认定结论为:该头牛为死因不明。当事人知晓并认可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给予的认定结论。现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检移[2023]17号移送函1份。

2.永平县公安局2022年10月07日对**《询问笔录》1份。

3.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关于8.09专案中涉案病死牲畜的认定意见》1份。

4.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永平县市场监管局联席会议记录1份。

5.永平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记录1份。

6.永平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13日对**《询问笔录》1份

7.当事人(**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1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已告知当事人拟罚款数额未达到自然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2021年六七月份,杨**向马**出售被勒死的杂交母牛1头,毛重300公斤左右,售价3000元(现金)。经大理州农业农村局认定该头牛为死因不明。

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1.自由裁量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七十第(三)款之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款之规定。

2.自由裁量的理由:于当事人(**)是农户,且在近两年内属首次违法态度诚恳,认错态度较好,又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和取证,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不大的实际情况,可从轻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杨**)销售死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不得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七十第(三)款:“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第十四条第(八)款: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从轻处罚”之规定。经永平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出售死因不明的杂交母牛1头,售价3000.00元);

2、处罚款1500元;

    罚没合计:3000元+1500元=4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开具罚(没)款单据,并将罚(没)款缴纳入国库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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