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永平**农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928******TH5W
住所(住址): 永平县博南镇综合集贸市场**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
身份证件号码: 532928********0010
当事人 永平**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过期)农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主要包括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查封(扣押)的情况): 大理白族自治州植保植检站《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函》大植保(农药)移字〔2024〕5号载明:2024年2月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植保植检站在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检查过程中认定:永平**农资有限公司法人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8******TH5W,农药经许(云)53000010535,经营过期农药:“独翠”(农药登记号PD20160338,生产日期2022年01月16日,有效期2024年01月15日,生产企业:广西****股份有限公司),“溴敌隆”(农药登记号PD20080075,生产日期2021年05月23日,有效期2023年05月24日。生产企业: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植保植检站当场作出了查封。查封农药分别是:“独翠”30袋,15克/袋,销售价:5元/袋。共计:450克,货值金额:150元。“溴敌隆”35瓶,50克/瓶,销售价:10元/瓶。共计:1750克,货值金额:350元。两种农药合计:2200克,货值金额:500元。
2024年2月6日9时50分,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永平**农资有限公司作了现场检查(勘验),通过调查核实:永平**农资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永平县博南镇综合集贸市场**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8******TH5W,法人曹**)、《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农药经营许可(云)53000010535),经营农药有:玉米地除草剂、灭生性除草剂、杀菌剂(“独翠”)、杀虫剂、老鼠药(“溴敌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0多种,农药经营台账记录查明:“独翠”至2024年01月15日(农药有效期)后没有销售记录,“溴敌隆”至2023年05月24日(农药有效期)后分别于:2023年5月27日卖了1瓶,8元/瓶;2023年7月8日卖了1瓶,10元/瓶;2023年7月9日卖了2瓶,15元/2瓶,共计卖了4瓶,200克,获收入33元。大理白族自治州植保植检站当场查封的农药种类及数量与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的一致,永平**农资有限公司认可经营过期农药“独翠”、“溴敌隆”的事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永平**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过期)农药。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永农(农药)封(扣)01号,附:扣押《财物清单》永农(农药)清单[2024]01。
2024年2月21日,永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立案查处。2024年2月22日,执法人员电话通知永平**农资有限公司法人于2月22日15时到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办公室作询问调查。经调查、取证和对公司法人询问。公司法人的陈述与大理白族自治州植保植检站《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函》大植保(农药)移字〔2024〕5号载明,以及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永平**农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事实一致,永平**农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永平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永平**农资有限公司查封(扣押)的农药予以没收,送达文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永农(农药)封(扣)处〔2024〕 01号。
经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永平**农资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农药:“独翠”30袋,15克/袋,销售价:5元/袋。共计:450克,货值金额:150元。“溴敌隆”35瓶,50克/瓶,销售价:10元/瓶。共计:1750克,货值金额:350元。两种农药合计:2200克,货值金额:500元。违法销售过期农药“溴敌隆”4瓶,200克,获收入33元。永平**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过期)农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永平**农资有限公司法人(曹**)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永平**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
3.永平**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许可证》1份;
4.大理白族自治州植保植检站《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函》大植保(农药)移字〔2024〕5号1份;
5.《大理州农药产品信息监督检查登记表》1份;
6.《大理州农药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表》1份;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8.《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
9.扣押《财物清单》1份;
10.《询问笔录》1份;
11.现场检查(勘验)照片6张黑白打印件;
12.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黑白打印件。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已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当事人自2024年03月06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永农(农药)罚告〔2024〕01号至今已超过了3个工作日,未以任何方式向本机构提出陈述或申辩,放弃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本案责任主体认定为永平**农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劣质(过期)农药,“独翠”、“溴敌隆”。其中“溴敌隆”卖了4瓶,200克,违法收入33元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永平**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之规定。综合考虑永平润禾农资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的情节,本机关责令(永平**农资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独翠”30袋,0.45kg,货值金额150元;“溴敌隆”35瓶,1.75kg,货值金额350元,合计:2.2kg,货值金额5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
3. 处罚款¥2000.00元。罚没款共计:¥203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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