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购入肉牛未进行落地报告”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主要包括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查封(扣押)的情况):按照《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永农(案件)交办〔2024〕02 号的要求,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吴家奇、李庆永、马庆红依法就永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转交给永平县农业农村局的《检疫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函》—永动监〔2024〕01号中的线索问题“杨**购入肉牛未进行落地报告,涉嫌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现查明:2024年3月20日,杨**从位于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旧县镇小房子村的云南省种畜繁育推广中心(核心场)购得用作饲养的华西肉牛25头,11时25分在办理完购买、运输畜禽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按照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运输方式、路线启程前往目的地,在规定的到达有效时间(一日内到达)内到达目的地(到达时间是2024年3月20日19时30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 。由于之前没有从外面买牛回来这一方面的经历和经验,未了解及地监管相关规定,既不知道牛拉回到家后还要在“云动检”微信小程序上进行相应的“到达目的地”的报告操作,也不知道应向当地(或起运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因而造成货虽到达目的地,但系统上还显示“逾期未到达”的未落地状态。
经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杨**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永农(案件)交办﹝2024﹞02号一份1页;(2)《检疫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函》—永动监﹝2024﹞1号 一份1页;(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No.5371318720 一份1页;(4)《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牛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近期涉嫌违规调运线索清单(饲养)》一份3页;(5)《永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涉嫌违规调运肉牛的落实情况》一份2页;(6)5月14日对杨**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5页;六份证据共同证明杨**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杨**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鉴于违规人杨**属近两年内首次违规,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规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规行为 ;
二、处罚款1000.00 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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