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马** ,住所(住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龙街镇上村村委会上组,身份证件号码:532928********1117。
当事人 马** 有偿帮马** 拉运死因不明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主要包括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查封(扣押)的情况): 根据《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永农(案件)交办〔2024〕05号的要求,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吴家奇、李庆勇、马庆红、张利军依法就永平县公安局2024年6月11日移送我局《关于马**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相关线索移送的函》(永公安函〔2024〕71号)所反映的“马** 有偿帮马** 拉运3头死牛给马** ,犯罪数额760元”的违法线索及时进行了深入、全面、细致的调查核实,通过认真查阅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的该案相关案卷资料,于2024年6月25日对马** 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已查明:
违法行为人马** 分别于2021年3月22日、2021年8月26日、2022年3月26日分3次用自己车牌号码为云L5Z637的五菱牌小型汽车有偿帮马** 从永平县龙街镇拉运3头死牛到漾濞县给马** ,共获得运费760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永平县公安局2022年12月15日09时30分至2022年12月15日11时55分在永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执法办案中心讯问室对马** 进行讯问制作的《讯问笔录》一份共6页。
2.永平县公安局2022年12月15日16时27分至2022年12月15日17时35分在永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执法办案中心讯问室对马** 进行第二次讯问制作的《讯问笔录》一份共4页。
3.永平县公安局2023年06月13日11时10分至2023年06月13日11时55分在永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区2讯问室对马** 进行讯问制作的《讯问笔录》一份共3页。
4.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06月20日15时00分至16时40分在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对马** 进行讯问制作的《讯问笔录》一份共6页。
5.永平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25日14时30分至2024年6月25日15时35分对马** 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6页。
6.《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关于“8.09专案”(马** 案)中涉案牲畜的认定意见》一份4页。
7.《马** 涉案牲畜情况统计表》一份1页。
8.《马** 涉案牲畜认定意见明细表》28页。
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份3页。
10.《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告知笔录》一份1页。
11.《永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一份1页。
12.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马** 用微信转账给马** 运费(3次)的转账记录复印件3页。
13.永平县公安局没收马** 违法所得(犯罪资金760元)的收据打印件一份1页。
14.永平县公安局龙街派出所提供的马** 《户口证明》复印件一份1页。
15.马** 的身份证、户口册打印件一份1页。
上述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15份证据材料充分证明马** 确实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马** 有偿帮马** 拉运3头死牛给马** ,犯罪数额760元”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第(五)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当事人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近两年内首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4项中从轻处罚相关规定“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一倍以上零点三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和《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20项中从轻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马**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760元;
三、处违法所得3.2倍罚款即760元×3.2=2432元(大写:贰仟肆佰叁拾贰元)的从轻行政处罚。
由于2024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在该案前期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已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760元没收入库,故本案中当事人实际应缴纳的罚没款为2432元(大写:贰仟肆佰叁拾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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