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平**农资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928******PN8J
经营场所:永平县博南镇综合集贸市场**号
经营者:杨* ,身份证件号码 532928********1535
住所(住址):永平县博南镇苏屯村委会山水美居小区**幢*单元。
当事人永平农资经营店经营劣质杂交玉米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04月30日,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永平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永平**农资经营店涉嫌经营劣质种子”的违法线索。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展开案件调查及处置工作,经查:2024年03月28日,永平县种子管理站在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扦样中,检测出永平**农资经营店经营的杂交玉米种子“美丫3号”发芽率为56%;2024年04月26日,经大理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复检,检测出发芽率为6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404.1-2008杂交玉米种子发芽率不低于85%的要求,经永平县种子站认定为劣质杂交玉米种子。
2024年04月30日,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平**农资经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发现当事人从云南北玉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杂交玉米种子“美丫3号”(国审玉20220448)共计8袋(40kg/袋),合计317kg(其中的一袋被永平县种子管理站抽样检测取走3kg)。执法人员清点登记财物后,当场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各一份。
2024年05月11日,永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永平**农资经营店进行现场勘验,同时对所经营的317kg杂交玉米种子“美丫3号”进行查封(扣押)并作了笔录。2024年05月17日9时15分至9时56分,在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内,执法人员对永平**农资经营店经营者(杨*)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当事人陈述其经营的杂交玉米种子(美丫3号)预定售价30元/kg,317kg杂交玉米种子“美丫3号”的货值金额为:317kgX30元/kg=9510元。永平**农资经营店经营劣质杂交玉米种子(美丫3号)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永平县种子管理站《线索情况移送表》1份;2.永平县**农资经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永平县**农资经营店经营者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4.永平县种子管理站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结果告知书1份,大理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5.永平县**农资经营店进货调拨单、退货单各1份:6.查封(扣押)物资清单1份;7.现场查封(扣押)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8.相关照片6张。
2024年06月10日永平县农业农村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书面答复并承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永平**农资经营店经营劣质杂交玉米种子(美丫3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永平**农资经营店)属初次违法,且源头上还没有将种子卖出去,没有造成危害;态度诚恳,又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将查封(扣押)种子拉运至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仓库内;其认错、整改态度表现良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第十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第十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9项“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可从轻处罚之规定;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一案三书”工作制度》,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遵循包容审慎原则,经永平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讨论研究决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永平**农资经营店)立即停止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美丫3号)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 没收劣质杂交玉米种子(美丫3号)317kg; 二、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到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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