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928******FU3K
住所(住址): 永平县龙街镇桂新村委会**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 532928********1121
当事人 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经营劣质(过期)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主要包括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查封(扣押)的情况): 2024年07月10日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永农(案件)交办〔2024〕06号,永平县植保植检站《永平县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载明:2024年07月09日,永平县植保植检站在开展农资市场检查过程中查明: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法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8******FU3K,农药经许(云)53292820116,经营销售过期农药:70%“吡虫啉”(农药登记号FD20121055,生产日期2022/02/17,有效期2024/02/18。生产企业:盐城利民农化有限公司),20%“春雷霉素·噻菌铜”(农药登记号PD20212888,生产日期2022/04/08,有效期2024/04/09。生产企业:浙江龙湾化工有限公司),永平县植保植检站当场作出了查封。查封农药分别是:70%“吡虫啉”147袋,5克/袋,共计:735克,销售价:1.00元/袋,货值金额:147.00元。20%“春雷霉素·噻菌铜”213袋,30克/袋,共计:6390克,销售价:1.00元/袋,货值金额:213.00元。两种农药合计:7125克,货值金额:360.00元。
2024年07月11日10时20分,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作了现场检查(勘验),通过调查核实: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地址位于永平县龙街镇桂新村委会**组,《营业执照》(字号: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8******FU3K,法人:李**)、《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农药经营许可(云)53292820116)均合法有效,店内经营农药有:硝烟莠去津、虱螨脲、醚菌酯、二甲草甘膦、甲霜锰锌、菌核净、枯草芽孢杆菌等18余种。其中过期农药:70%“吡虫啉”(农药有效期2024年02月18日)147袋(5克/袋),合计:735克,20%“春雷霉素·噻菌铜”(农药有效期:2024年04月09日)213袋(30克/袋),合计:6390克。永平县植保植检站当场查封的农药种类及数量与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的一致,通过核查农药经营台账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70%“吡虫啉”2024年02月18日(农药有效期)后销售了5袋,1.00元/袋,违法所得5.00元;20%“春雷霉素·噻菌铜”2024年 04月09日(农药有效期)后没有对外销售过,自用7袋。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认可经营过期农药70%“吡虫啉”、 20%“春雷霉素·噻菌铜”的事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经营劣质(过期)农药。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永农(农药)封(扣)〔2024〕02号,附:扣押《财物清单》永农(农药)清单〔2024〕02。
2024年07月12日,永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立案查处。2024年07月12日,执法人员电话通知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法人于07月15日15时到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办公室作询问调查。经调查、取证和对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的陈述与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永农(案件)交办〔2024〕06号,永平县植保植检站《永平县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载明,以及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现场检查(勘验)事实一致,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法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永平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查封(扣押)的农药予以没收,送达文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永农(农药)封(扣)处〔2024〕02 号。附:罚没物品清单文书编号:永农(农药)罚没清单〔2024〕02号。
经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经营过期农药:70%“吡虫啉”147袋,5克/袋,销售价:1.00元/袋。共计:735克,货值金额:147.00元;20%“春雷霉素·噻菌铜”213袋,30克/袋,销售价:1.00元/袋,共计:6390克,货值金额:213.00元。两种农药合计:7125克,货值金额:360.00元。违法销售过期农药70%“吡虫啉”5袋(1.00元/袋),25克(5克/袋),违法所得5.00元。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经营劣质(过期)农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法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2.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营业执照》1份1页;
3.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农药经营许可证》1份1页;
4.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永农(案件)交办〔2024〕06号1份1页;
5.《永平县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1份1页;
6.《永平县植保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7.永平县植保站查封《财物清单》1份1页;
8.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
9.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农药经营台账1份2页;
10.《询问笔录》1份5页;
11.现场检查(勘验)照片7张黑白打印件7页;
12.询问笔录现场照片1张黑白打印件1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已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当事人自2024年07月1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罚告〔2024〕02号至今已超过了3个工作日,未以任何方式向本机构提出陈述或申辩,放弃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本案责任主体认定为个体工商户,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违法经营劣质(过期)农药,70%“吡虫啉”、20%“春雷霉素·噻菌铜”。其中70%“吡虫啉”卖了5袋,5克/袋,共计25克,1.00元/袋,违法收入5.00元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经营劣质(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44项 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之规定。综合考虑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的情节,本机关责令(永平县龙街镇**百货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70%“吡虫啉”147袋,0.735kg,货值金额147.00元;20%“春雷霉素·噻菌铜”213袋,6.39kg,货值金额213.00元,合计:7.125kg,货值金额36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伍元整)
3. 处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2005.00元(贰仟零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永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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