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平**宠物用品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永平**宠物用品经营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8******7T5T
住所(住址):永平县博南镇银江社区山水馨居**栋***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532928********0024
根据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8日移送永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案件线索的移送函》(2024年11月26日),反映"永平县**宠物用品经营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销售过期兽药,涉嫌无证经营兽药及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附:《案件线索移送函》的问题线索。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03日中午14时30分依法对永平**宠物用品经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永平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规定,永平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永平**宠物用品经营店有关财物【详见《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扣押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永农(兽药)清单[2024]03号)】进行扣押,财物留置于永平县农业农村局罚没物品仓库。依法下达《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永农(兽药)扣〔2024〕03号);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下达《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农(兽药)责改〔2024〕03号),并依法完成现场证据信息采集。2024年12月5日,永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查处。2024年12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依法收集了法定代表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经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1月8日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扣押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下达了《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永农(兽药)处〔2025〕01号),附件:永平县农业农村局罚没物品清单,(永农(兽药)清单[2025]01号);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下达《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罚告〔2025〕01号)。2025年1月14日本机关依法下达了《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建议书》(永农(兽药)行建〔2025〕01号)。
经查,2024年10月份,永平**宠物用品经营店在进狗粮和猫粮的时候,厂家推荐发货过来一是兽药护宠乐阿苯达唑片(生产批号:20230226,生产企业:江苏南京农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共计4盒24片,4.8克、售价10元/盒,货值金额:40元;二是兽药复方酮康坐软膏(生产批号:20211201,生产企业:江苏南京农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共计4盒4条,60克,售价12.5元/条,货值金额:50元;三是比莫昔TM 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4kg(犬用)(生产批号:20240303,生产企业:浙江博信药业有限公司)共计1盒3支,1.2ml,售价38元/支,货值金额:114元;四是比莫昔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4kg(猫用)(生产批号:20240312 ,生产企业:浙江博信药业有限公司)共计1盒3支,1.2ml,售价38元/支,货值金额:114元;五是比莫昔TM 虫啉莫昔克丁滴剂≤25kg(犬用)(生产批号:20240304 ,生产企业:浙江博信药业有限公司)共计1盒3支,1.2ml,售价55元/支,货值金额:165元;六是比莫昔TM 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8kg(猫用)(生产批号:20240312 ,生产企业:浙江博信药业有限公司)共计1盒3支,1.2ml,售价43元/支,货值金额:129元;七是耳必治复方制霉菌素软膏(生产批号:20240809 ,生产企业:江西博博来大药厂有限公司)共计2盒2支,20克,售价50元/支,货值金额:100元。以上七项共计712元。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和销售台账。综上所述,永平**宠物用品经营店无证经营兽药的问题线索属实。
以上事实有永平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扣押财物清单、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永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永平县**宠物用品经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永平县**宠物用品经营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足以证明。
本机关已告知当事人拟罚没金额达不到法人申请听证的权限,并于2025年1月8日向该经营店送达了《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相关权利,法定代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永平**宠物用品经营店无证经营兽药一案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法定代表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同时,这批兽药没有使用就被查封了,没有产生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9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永平**宠物用品经营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
2、没收经营的兽药7种,货值金额712.00元(详见永平县农业农村局罚没物品清单,文书编号:永农(兽药)清单[2025]01号);
3、处以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712×2=1424.00元(一仟肆佰贰拾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 01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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