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29281983******** ,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
你于2025年3月13日在永平县博南镇永昌路与环城东路交口(中屯加油站西北侧)运输砂石料泼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5年3月13日在永平县博南镇永昌路与环城东路交口(中屯加油站西北侧)运输砂石料泼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5年3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住建)城罚先告字〔2025〕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鉴于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无 。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5年3月13日在永平县博南镇永昌路与环城东路交口(中屯加油站西北侧)运输砂石料泼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运输固体、液体等物品遗撒、泄漏。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由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2025年3月13日在永平县博南镇永昌路与环城东路交口(中屯加油站西北侧)运输砂石料泼洒的行为现决定给予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周某某400元(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商行营业部(户名: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设专户,账号:5300001382******,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26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 永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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