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平县预算内建设项目前期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永平县预算内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平县预算内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预算内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建立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云南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大理州重大建设项目州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建〔20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工作是指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重点建设任务实施需要开展的可行性研究、评价论证咨询、方案编制等以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课题研究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申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费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前期费;按本办法收回滚动使用的前期费;前期专户产生的利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统筹用于前期费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责管理项目前期费。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项目前期费的投资计划管理,每年按时下达年度项目前期费投资计划,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前期费的财务监督,按预算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管理项目前期费。
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 前期费管理使用。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投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和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
第二章 项目前期费使用范围及用途
第五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重大民生等项目的前期工作;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重大项目储备;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前期费的用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水保、矿产压覆、初步设计等报告编制及评估、勘察、设计、研究试验、施工图设计、概算审查、咨询评审、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等费用;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建设、课题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方面的费用;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项目前期费申报
第七条 申报项目前期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已经确定; 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以及经费支出使用计划已经明确。
第八条 申报项目前期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 况、项目前期工作内容、项目前期工作目标、项目前期费使用计划、项目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项目前期费管理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全县项目前期费 申报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前期费计划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项目责任单位制定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联文下达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前期费计划时应明确前期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人。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与任务,对确需变更或者遇到不可抗拒因素作出调整、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项目前期费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下达的前期费计划,由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签订《永平县重大建设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设立项目前期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应根据联文下达的项目前期费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把前期费拨付到县发展和改革局前期费资金专户,由发展改革局及时将前期费拨付到前期工作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收回项目前期费:
(一)项目前期费下达3个月仍未开展项目前期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未按财务制度管理使用前期费的;
(三)弄虚作假套取前期费的。
第十四条 县级项目前期费实行滚动管理和据实核销制度。
(一)滚动管理。使用县级前期费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滚动管理。完成前期工作后,项目有建设资金保障,并能形成实物工作量,支出的项目前期费能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所使用的县级项目前期费应按规定时间无条件回收到前期费资金专户。前期费回收率不低于70%。
(二)据实核销。符合以下核销条件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销。用于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重大项目储备的;使用县级项目前期费并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因遇到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开展项目建设或3年内不能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核销70%,项目单位承担30%。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建立台账,准确反映前期费拨付、回收等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项目前期费使用责任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作出绩效评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前期费安排的依据。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和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正确核算。前期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后续工作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将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经审查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切实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县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的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照《协议书》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考核。注意以下几点:
(一)认真按照《协议书》要求,提前按质按量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按时上缴滚动项目前期费的,提前给予下达下一年度的前期工作计划。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导致项目未能实施、资金不能落实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筹整合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千方百计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落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应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前期费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前期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 重问题的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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