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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3-00453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87912981000
  •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 〔 2023〕 25号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平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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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永平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已经十三届县委第73次常委会议、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28

(此件公开发布)


《永平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

方案》的补充意见

为促进全县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外贸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结合目前商贸经济形势及我县实际,现对《永平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永政办通〔202229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继续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扶持措施

1.2022年起对新增纳入统计的限上企业,且连续在库3年的,在享受州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升限纳统奖励,其中,批发业7万元,零售业6万元,住宿和餐饮业5万元;若新增纳入统计的企业为月度升限纳统企业,则在此基础上增加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级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其中,第一年兑现70%(不含月度升限奖励),第三年兑现30%,月度升限奖励在第一年一次性兑现。

2.加强入库纳统企业统计信息质量管理,每年对限上企业按照不低于2000不高于3000元每户每年的标准实行差异化考核奖励。

(二)继续加大外贸经营扶持,促进内外贸加快发展

1.加快外贸主体培育,鼓励企业自营进出口。鼓励外贸企业提升生产加工能力,对2022年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的外贸企业,按照生产场所建设改造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从2022年起,企业首次实现自营出口实绩,且当年完成自营出口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加强重点外贸企业扶持,支持企业扩大自营进出口规模。2022年起,对企业当年自营出口首次突破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3年增速超20%(含20%)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从2022年起,对企业当年自营出口首次突破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3年增速超20%(含20%)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从2022年起,自营出口首次突破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3年增速超20%(含20%)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从2022年起,对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3年增速超20%(含20%)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从2022年起,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3年增速超15%(含15%)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从2022年起,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8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3年增速超15%(含15%)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从2022年起,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3年增速超15%(含15%)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

3.紧盯跨境电商产业发展,依托县域内现有电商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和孵化人才,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从2022年起,率先入驻国际认可的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并上架销售不低于10个以上永平地方产品单品的县域内企业,以单个平台计算,每个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通过跨境电商业务当年产生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销售额并被确认为我县出口指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3增速超过15%(含15%)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并被确认为我县出口指标的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连续3年增速超过15%(含15%)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其他事项

(一)企业自营出口额和跨境电商销售额以海关返回数据为准。

(二)自营出口额在上年完成数的基础上出现减少或下降的,当年不纳入首次突破出口额的一次性奖励政策范围。

(三)当年企业同时符合首次突破出口额一次性奖励与增速奖励时,按照就高政策执行,不重复叠加奖励。

(四)政策执行截止时间至2025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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