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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1-0109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557268740000
  • 发文字号: 〔〕 省委文件
  • 体裁: 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实施办法》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8日
  • 来源: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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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闻发布,是指党政机关依据党务政务公开相关规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发言人谈话及其他授权形式,发布党委、政府相关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加强公众沟通的信息传播行为。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过各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活动,增强党的各级组织和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拓宽新闻媒体公开、公平获取党委、政府重要信息的渠道,构筑党和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良好互动关系,为云南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活动方式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记者招待会,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专访,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答复记者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运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以及开设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党务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有关信息等。发布党务政务信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遵循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分级发布原则,建立省、州(市)、县(市、区)分级发布体系,明确新闻发布的主体,根据各自层级和职能职责确定发布权限,履行发布责任,做到“谁管理、谁发布、谁负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及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确保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第二章 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是本级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政府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是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配合本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做好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以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记者招待会等方式开展的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活动,由相应层级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本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部门配合。以其他方式开展的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活动,由发布单位负责,相应层级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配合。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省政府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配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做好全省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督促落实新闻发言人培训和新闻发布制度建设。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的统筹协调工作,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做好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第八条 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活动中,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是政策制定部门,突发事件发布的责任主体是涉事责任部门(其中自然灾害发布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解读人、第一发言人,相关负责同志和业务专家是发言人。

  第九条 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涉及舆情回应的,舆情回应的责任主体是党委、政府或者相关涉事责任部门。发生特别重大的党务政务舆情,当地党委、政府是第一回应主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和第一发言人。涉及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党务政务舆情,有关责任部门是第一回应主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和第一发言人。

第三章 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凡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一)《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及《云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内容;

  (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文件、重大专项行动,需向社会通报的;

  (三)省级各部门的重要信息及政策,需向社会通报的;

  (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者向社会公众通报的;

  (五)舆论已经形成或者可能被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之内应当公开说明有关情况的;

  (六)上级机关指定应当开展新闻发布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开展新闻发布的。

  第十一条 以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记者招待会等方式向媒体公开的内容,应当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讲求效果。

  例行新闻发布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规划方案和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内容等发布事项,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印发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政策文件同步在党委、政府网站及其他党务政务公开载体和有关媒体发布。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要围绕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事件的关键事项准备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情况、工作进展、责任认定等。党务政务舆情新闻发布会要围绕涉事热点问题和社会关切确定发布内容。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党务政务舆情,力争在3小时内、最迟不超过5小时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其他党务政务舆情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筹备重大活动、预告外事活动、制定重大政策等,可根据时间节点,以媒体吹风会的方式向社会通报阶段性工作进展。重要会议及活动结束后,可召开记者招待会,以答记者问的方式集中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会分为省级发布和自主发布两种方式。

  (一)省级发布

  1.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省委、省政府确定召开,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情况、发布信息。省委新闻发布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新闻发布会频次。

  2.经省委或者省政府授权,以省委或者省政府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省级各部门或者其联合其他有关单位,经省委或者省政府授权后,以省委或者省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重要事项,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新闻发言人介绍情况、发布信息,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

  3.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各地区各部门需要发布的重要信息,由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各部门依程序申报,经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州(市)、部门的负责同志或者新闻发言人介绍情况、发布信息。

  (二)自主发布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自主开展新闻发布工作,自主发布由发布主体自行组织,应当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报备。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新闻发布。

  (一)提出。拟进行党务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能职责,按照公开内容要求,向本部门本单位决策机构提出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方案,拟订发布的具体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需组织新闻发布的,由牵头办理事项的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层级和方式,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二)审核。对新闻发布内容,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由发布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审定。新闻发布的范围和内容涉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应当共同审定。涉及全局事项的,可以由本单位负责人视情况提请上级部门审定。发布单位应当对拟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进行合法合规和保密审查。如含涉密内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三)审批。党委、政府依照职权对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或者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的,必须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四)实施。经批准开展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活动的方案,应当确保及时、内容准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林草、统计、扶贫等省级部门要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信息,每季度至少自主举办1次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或者有关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出席1次省级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出席1次省级新闻发布会。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省委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研究提出召开事项,或者由省级有关部门向省委、省政府上报请示,提出建议方案,起草发布内容,经省委、省政府审核批准后,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其他省级新闻发布会,由牵头办理事项的省级部门组织起草发布内容,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提出发布申请,审核通过后召开。

  (二)省级各部门在省内自主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备案,发布内容由本部门起草送审,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上级部门审定后,自行组织实施;在省外自主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除履行在省内自主举行新闻发布会的相关程序外,还应当按照新闻发布管理有关规定向举办地宣传部门进行备案。

  (三)各州(市)党委、政府自主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由本级主要负责同志审定,以本级党委宣传部或者政府新闻办名义组织实施,重大事项或者在省内其他州(市)自主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原则上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备案;在省外自主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除履行在省内其他州(市)自主举行新闻发布会的相关程序外,还应当按照新闻发布管理有关规定向举办地宣传部门进行备案。

  (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和组织自主举行新闻发布会,参照省级部门组织实施。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省级监管部门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申报备案;各大专院校通过省教育厅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申报备案;社会团体通过省级行业协会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申报备案。

  (五)省级新闻发布会采取网上申报备案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登录“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申报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新闻发布会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提前发布有关信息,统一邀请媒体。自主新闻发布会原则上由发布单位自行邀请媒体,若需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协助组织和邀请的,应当提前申请。新闻发布会原则上应当设置媒体记者提问环节。

  第十七条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及各发布单位应当运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以及开设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党务政务新媒体平台,推送新闻发布内容,并收集分析新闻发布会的报道情况,及时评估发布效果。

第六章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省级各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承担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具体机构和新闻发言人。各地区各部门的新闻发布机构应当与上级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保持沟通联系,及时报告新闻发布工作情况。新闻发言人工作发生变动,应当及时调整,并将有关信息报本级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备案,保证新闻发布工作的延续性。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

  (二)根据授权,代表党委、政府发布党务政务信息;

  (三)受理媒体记者采访申请,提供采访便利;

  (四)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及热点敏感问题处理等事项,按程序及时拟定口径,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和党委、政府官方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做好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六)开展与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新闻发布机构建设和新闻发言人的专业培训,提高媒介素养,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新闻发布实效。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级各新闻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发布制度有关规定,选派记者参加经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审核批准或者备案的新闻发布会。除特殊情况外,未经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审核批准或者备案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参会报道。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把新闻发布工作列入党务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内容。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意识形态和党务政务公开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查通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7日起施行。我省以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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