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函〔2019〕3号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其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永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为目录外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批准执行。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四、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以划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五、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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