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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0-0469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09370606000
  • 发文字号: 永政发 〔2020〕 28号
  • 体裁: 决定

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一批权责清单的决定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 来源: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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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的有关规定2020年12月28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公布一批权责清单(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同步调整)。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及时与政务局联系抓紧做好梳理权责清单的调整落实和衔接工作。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更新公布梳理和完善后的权责清单

附件:永平县有关部门权责清单调整汇总表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永平县有关部门权责清单调整汇总表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方式

备  注

1

永平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典当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取消

2

永平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3〕27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 办法(试行)等 3 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云政发〔2018〕36 号)

部分取消。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其余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部分取消后,州级及以下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初审转报;急救中心、急救站审批。

3

永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许可

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云政发〔2020〕16 号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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