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和《中共大理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减证便民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大治州办〔2020〕8号)要求,经2020年12月28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梳理公布一批县、乡(镇)、村(社区)开具、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证明事项清单管理,严格按照本决定开具、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开展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新增证明事项清单。要实施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确需增加证明事项清单的,需按程序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相应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向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事项材料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21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具、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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