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一批
权责清单的决定
县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0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大政发〔2020〕34号)要求,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公布一批权责清单(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同步调整)。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及时与县政务局联系,抓紧做好梳理权责清单的调整落实和衔接工作。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更新公布梳理和完善后的权责清单。
附件:永平县有关部门权责清单调整汇总表
永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
|
|
|
|
|
|
永平县有关部门权责清单调整汇总表 |
||||||
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别 |
职权 |
设定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01 |
永平县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一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取消 |
|
02 |
永平县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二款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
取消 |
|
03 |
永平县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
取消 |
|
04 |
永平县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四款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
取消 |
|
05 |
永平县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五款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
取消 |
|
06 |
永平县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它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六款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
取消 |
|
07 |
永平县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七款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
取消 |
|
08 |
永平县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八款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
取消 |
|
09 |
永平县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九款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
取消 |
|
10 |
永平县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十款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
取消 |
|
11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项规定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
取消 |
|
12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三)《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取消 |
|
13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四)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
取消 |
|
14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取消 |
|
15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取消 |
|
16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发布)第十九条: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取消 |
|
17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未标明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
取消 |
|
18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的罚款 |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元以下的罚款。 |
取消 |
|
19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未按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
取消 |
|
20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广告标题,目录印 |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三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 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
取消 |
|
21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核准的内容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
取消 |
|
22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
取消 |
|
23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发布广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三条: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
取消 |
|
24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内容与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
取消 |
|
25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
取消 |
|
26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以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
取消 |
|
27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或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
取消 |
|
28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发布含涉性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和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涉性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九条第二款: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
取消 |
|
29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
取消 |
|
30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一致的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九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
取消 |
|
31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涉性内容的药品广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九条第二款: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
取消 |
|
32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处方药广告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的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一条: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
取消 |
|
33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四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
取消 |
|
34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或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食品广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
取消 |
|
35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的处罚 |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四条: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
取消 |
|
36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不正确、规范使用汉语拼音,不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汉语拼音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第六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
取消 |
|
37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第七条: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
取消 |
|
38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中单独使用外国语文字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
取消 |
|
39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申请户外广告登记,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
取消 |
|
40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或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的处罚 |
部门规章:《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
取消 |
|
41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烟草广告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忠告语或忠告语不清晰、不易于辨认,所占面积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的处罚 |
部门规章:《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第十条: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
取消 |
|
42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印刷品广告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的及在禁止场所或者区域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
取消 |
|
43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增加 |
|
44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 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的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增加 |
|
45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 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 表》的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增加 |
|
46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查发布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增加 |
|
47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主体资格证照被吊 销、撤销、注销的;产 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 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 被撤销、注销的仍继续 发布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增加 |
|
48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 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 品、医疗器械、保健食 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增加 |
|
49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使用科研单位、 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 者专家、学者、医师、 药师、临床营养师、患 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 推荐、证明的药品、医 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 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增加 |
|
50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违反科学规律, 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 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 状、适应所有人群,或 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 所必需等内容的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增加 |
|
51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引起公众对所处 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 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 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 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 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的药品、医疗器械、保 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增加 |
|
52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增加 |
|
53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 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 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 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 备、设施的药品、医疗 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增加 |
|
54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 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依 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发布的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增加 |
|
55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 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 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 告宣传的、对使用与处 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 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 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 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的、对 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 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 告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增加 |
|
56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 公共场所发布特殊医学 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增加 |
|
57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广告审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 行办法》。 |
增加 |
|
58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药品、医疗 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批准文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增加 |
|
59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 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增加 |
|
60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按照本标准第六条规定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
事项合并,名称变更为:对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未显著标明的 内容,其字体和颜色未清晰可见、易于辨认, 在视频广告中未持续显示的处罚。 |
|
61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七条:按照本标准第七条规定必须在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
|
|
62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广告中没有标明规定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的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8号)第七条: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
事项名称变更为:对药品广告中当显著标明而未标明内容的处罚。 |
|
63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广告出现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
事项合并,名称变更为:对发布 含有“热销、抢 购、试用” “家 庭必备、免费治疔、免贾赠送 等诱导性内容, |
|
64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或者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8号)第十二条: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
|
|
65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或者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9号)第十二条: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
|
|
66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或者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
|
|
67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或者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二条: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
|
|
68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
事项合并,名称变更为:对发布 含有医疗机构 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诊疗 项目、诊疗方法 以及有关义诊、 医疗咨询电话、 开设特约门诊 等医疗服务的 内容的药品、医 疗器械、保健食 品和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 广告的处罚。 |
|
69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六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
|
|
70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不符或扩大范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条: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
事项合并,名称变更为:对保健食品应该标明 而未标明内容的处罚。 |
|
71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中不发布批准文号的处罚 |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
|
|
72 |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的处罚 |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