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户申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及全家户口簿等复印件、低收入证明(低保金领取证、残疾证明、优待金领取证或其他低收入证明)、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补助条件,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填报《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申请表》上报乡镇政府。
(三)乡镇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上门上门核查,符合改造程序的,报乡镇领导小组进行联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村委会应及时将乡镇政府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户。
(四)县级审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乡镇政府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报审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将审批结果及名单以正式文件下发到各乡镇。同时督促乡镇安排农户及时开工建设。乡镇政府与已获批准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签订协议,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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