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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6765270A/2022-0001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1649268580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通告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持市场商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提醒告诫书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7日
  • 来源: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易行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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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经营者:

为保障市场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永平县市场监管提醒告诫广大经营者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秩序。

二、自觉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牌)或标价签,价格(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三、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永平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按程序立案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同时请大家依需储存生活必需品,不要过度囤积,避免造成浪费。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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