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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2-00212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发布机构: 云南省永平县烟草专卖局
  • 成文日期: 1653606605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意见

云南省永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许可办理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的意见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7日
  • 来源: 云南省永平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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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州局电子烟工作要求,持续推进永平县辖内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永平县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操作手册>有关要求的说明》(文明办函202210号)文件要求,同时根据《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第十四条第(十二)项:“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属于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依据《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第十六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制定,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并进行公示。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的规定。结合永平辖区内地理交通、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它实际情况,永平县局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电子烟零售点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的确定做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点设置的距离标准

电子烟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200米(含)范围内的,属于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电子烟零售点设置的距离测量标准

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与所称“距离”是指新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一)“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1.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2.店面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3.

(二)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最靠近两边之间的最短距离进行计算。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在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之间。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

(三)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3.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新申请零售点在集贸市场向外开店的,测量时按照市场外对待;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市场内外的学校出入口都算做该零售点的测量参照物,并计入市场内零售户总量;向市场内开店的,按照市场内对待。

三、其他

(一)本《意见》报大理州烟草专卖局备案,并在大理州烟草专卖局外网、永平县政务网站长期对外公示。

(二)本《意见》于2022年6月1日施行。

云南永平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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