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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B0T02838K/2022-0000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1654105447000
  • 发文字号: 永发改 〔2022〕 52
  • 体裁: 其他

永平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方案(试行)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2日
  • 来源: 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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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相关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有关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发改价格〔202222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大发改价格〔202262号)精神,结合永平实际,制定了永平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方案(试行)。具体事项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定义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是指小学、初中学校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午间和下午放学后)为有需求的学生或家长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一)综合考量课后服务成本、财政补贴情况及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等,由学校自行提供的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并确需收取费用的,按照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县城区内学校按1.5/·小时收取,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0元;县城区外(农村)学校按1/·小时收取,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学校性质由县教体局界定。

(二)寄宿制学校在全面实施课后服务工作以前已免费提供的基本课后服务不得进行收费;在全面实施课后服务工作之后,经县教体局审核的符合规定的课后服务,参照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但原来已免费提供的服务时间和内容不得减少。

(三)学校自行组织的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作为代收费管理,相应收费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并按程序报审。

(四)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课后服务,若提供的基本课后服务成本已包含在学费中,学校不得再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避免加重学生家长负担。

(五)对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学生课后服务费给予减免,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减免措施。

三、课后服务费管理

(一)课后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课后服务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严禁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课后服务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在学期中申请退出课后服务的,按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天数计费予以退费。

(二)各学校要加强宣传和引导,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结合“一校一案”工作,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主动、长期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减免政策、费用开支、投诉举报电话(县市场监管局12315、县教体局6526860)等情况,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使用正规票据,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具体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按省州后续规定执行,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四)加强监督检查。收取课后服务费的学校应向县教体、发改等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对课后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违法收费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课后服务费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永平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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