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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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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2013〕44 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0 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 98 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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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变更备案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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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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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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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财政局办公室 电话号码:(0872)6521800,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盛路县财政局三楼;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0872)12388;
3.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盛路县财政局,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永平县财政局电子邮箱:ypxcz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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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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