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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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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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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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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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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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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72)3054039地址:永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0644;
3.信函投诉: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6520641,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电子邮箱:ypxjs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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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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