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规 〔2022〕 1号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永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拦标价执行情况和工程竣工结算,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环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PPP等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负债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投资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负债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投资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采用PPP等模式建设的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永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工程造价的审查、审核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内部核查。
第六条 “中心”项目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核查所需支付的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相关服务费用能列入工程建设费用的由工程费用列支,不能在工程费用列支的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中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核查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核查建设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核查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章 拦标价审查管理办法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在批准立项后,招标前一个月,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中心”报送确认的拦标价审查相关资料,申请拦标价审查。“中心”对拦标价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建设单位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 拦标价经“中心”审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拟新增项目工程造价累计超过中标价10%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必须根据《永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8〕41号)规定将获批的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送“中心”申请新增项目拦标价审查,“中心”出具审查意见后,重新确认投资规模,方可施工建设。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拦标价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效益性;
(四)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拟新增项目工程造价累计超过中标价10%以上再次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按照《永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8〕41号)审批结果。
(二)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拟新增工程量的确定是否真实、合理;
(四)材料单价、分项工程协商价、包干价等价格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拦标价未经“中心”审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审查意见所确认的拦标价为建设项目的无优惠全费用预算价格,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控制总价。招投标时标底价不得高于审查确认的拦标价。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做好项目管理,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文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三个月内将相关资料送达“中心”进行结算审核。“中心”应在三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中心”对已做拦标价审查的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必审制度。
第四章 聘请和委托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 “中心”可以聘请具有与核查项目相关专业知识的执业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核查。
第十六条 “中心”委托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查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过错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中心”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审查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与参加审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未经“中心”对拦标价审查就进行招标、施工、结算的,“中心”不予结算审核;“中心”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在建设期间拟新增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累计超过中标价10%的项目,未经“中心”审查确认,不得调整投资,增加的工程量不得结算。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相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中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查,应当出具审查结果报告,对审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工程价款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据实进行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少计工程价款的,由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行为,“中心”应当及时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由“中心”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核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建设单位或核查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建设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建设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中心”聘请和委托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查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心”应当依法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为5年。已经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永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暂行办法》(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永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永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