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以下附件清册中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特予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永平县税务局2022年第2季度欠税公告清册国家税务总局永平县税务局2022年2季度欠税公告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永平县税务局
2022年7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