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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6765270A/2022-0007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1667948319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通告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县级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SC202211395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9日
  • 来源: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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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市县级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CP53292822070139不合格食品(白芹)涉及我县1家食品销售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杨成丽销售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53292822070139

样品名称

白芹

生产日期

2022-07-28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杨成丽

检验不合格项目

毒死蜱

检验机构

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08-2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09-02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92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该批次白芹共计6公斤,货值24元,已全部被抽检,未在市场上销售。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可能是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企业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白芹共计6公斤,货值24元,已全部被抽检,未在市场上销售。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积极,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只够抽样,实际在市场上没有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经营。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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