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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1807810A/2022-00084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1661539782000
  • 发文字号: 永卫健答 〔2022〕 20号
  • 体裁: 意见

永平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对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1122号提案的答复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7日
  • 来源: 永平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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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委员:

您好!您在政协永平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青年生育配套措施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生育政策的关心。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重,生育率日益下降,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单独二孩、全面二孩政策,2021年531日,我国三孩政策正式实施,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对于您提出的三孩保健费发放、托育服务政策、生育保险政策、住房配套政策、税收减免政策等一系列生育配套政策,完全符合当前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导向,国家、省、州、县都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出台。

国家层面:2021年76日,国家医保局第一时间出台

三孩生育政策,印发了《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保障;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国家将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取消了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的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将0-3岁要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的幼儿;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省级层面:2021年1229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和2022117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借鉴省外经验和做法,增加了鼓励生育、为生育提供公共服务等内容。在调整生育政策方面,除明确落实三孩政策外,删去了与限制生育政策有关的处罚条款,删去了生育审批相关规定,全面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在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方面,保留了对2016年之前形成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对子女在3周岁以下的父母,增加了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规定,对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还专门增加了鼓励生育、加强服务等方面的条款,并就政策制定进行了授权。其中明确,各级政府应当执行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保险、教育、医疗、养老、托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州县层面:分别制定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积极为优化生育环境、提高人口质量提供服务和保障。

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县生育政策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此复

 永平县卫生健康局

202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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