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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6765270A/2023-0003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1676227758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通告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SC22308330009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3日
  • 来源: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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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C22308330009不合格食品蔬菜(姜)涉及我县1家食品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永平欣怡超市销售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C22308330009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

2022-9-30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永平欣怡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铅(以Pd计)

检验机构

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11-25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11-29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1129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该批次蔬菜(姜)共计6公斤,货值18元,已全部用于抽检。经排查,该企业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土地的土壤问题造成的。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企业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蔬菜(姜)共计6公斤,货值18元,已全部用于抽检,未在市场销售。当事人经营的蔬菜(姜)虽然在销售环节被检出不合格,违法行为属在不知情情形下造成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可以及时改正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决定对永平欣怡超市经营“铅”指标不合格蔬菜(姜)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经营。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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