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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3-0014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1679446560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关于《永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2日
  • 来源: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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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永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3月22日印发,于2023年4月2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依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退役规〔2020〕1号)、《永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7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本《办法》共分十一章四十七条,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设管理、分配管理、分级定租、租赁补贴、退出管理、运营管理、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较原《暂行办法》增加了二章(分级定租、租赁补贴),增加了二条。

(一)本《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本次修订明确了建有公共租赁住

房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审核、运营管理工作。建在其它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审核、运营管理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进一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地低于15平方米。(2)人均月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最新起征标准)。(3)非营运机动车辆含增值税价低于15万元。(4)工商注册资本认缴资金低于30万元。(5)家庭财产低于30万元,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其中:县城规划区住房(砖混结构)100平方米、商铺45平方米及县城规划区外住房(砖混结构)200平方米以上,视为家庭财产超过30万元。(6)非永平县中心城区户籍务工人员需提供以下稳定就业证明材料: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7)非永平县中心城区户籍人员需提供由公安机关办理的博南镇辖区居住证。(8)非永平县中心城区户籍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查询证明。

3.明确租赁补贴标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在县

城规划区承租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分2档。一档:适用对象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属永平县户籍的“7类特殊群体”,补贴标准为6元—7元/平方米;二档:适用对象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补贴标准为4元—5元/平方米。

4.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4个级别。县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租金:适用对象为租住永平县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群体;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金:适用对象为符合永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申请人或配偶为永平县户籍过渡期间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户、孤儿、重度残疾人户,生活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定期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7类特殊承租群体;乡镇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租金:适用对象为租住各乡镇单位内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群体;县城市场租金:适用对象为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在动态审核中不符合保障条件且暂时不能腾退的承租群体。

5.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违反租赁合同或其它不符合保障条件且拒不整改的,明确了房屋的收回程序。(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不定期的进行动态审核,对审核中发现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通知承租人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按要求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不按市场租金缴纳租金的承租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县政府网站等各种媒介上进行曝光,曝光后仍不退房的,按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清退。(2)对不再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且经公告后仍联系不到户主的住户,按法律程序入户并聘请第三方公证部门对家庭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按司法程序强制搬至指定地点封存后清退。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永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57号自2017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0日。结合日常管理及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整改要求,认为对《永平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条件已经成熟。县人民政府对《办法》的修订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2022年7月组织专班人员对《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将《办法》草案印发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9月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草案作了认真细致的修改,修改后聘请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进行专家论证,形成文本。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永平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10月26日永平县人民政府在永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关于举行《永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并于11月10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再次对《办法》草案进行修改,11月21日县司法局对修改后的《永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出具审查报告。2023年2月27日永平县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四、文件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1日起施行。《永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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