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决定书文件号 | 履行情况 |
1 | 大理伟光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 915300007194116019 | 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永平段)永昌高速大理段总承包项目部一期附属工程1号拌合站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元) | 大环(永)罚字〔2023〕3号 | 罚款已缴纳 |
2 | 云南北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91530502218931895E | 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永平段)永昌高速大理段总承包项目部一期附属工程2号拌合站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元) | 大环(永)罚字〔2023〕4号 | 罚款已缴纳 |
3 | 玉溪明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91530402343762357T | 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永平段)一期附属工程拌合站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 大环(永)罚字〔2023〕5号 | 罚款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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