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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3-0053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1678390428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关于《永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0日
  • 来源: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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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人民政府于2023310日印发了《永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永政办发202315,现就文件制定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云税发〔202148要求,自202171日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因永平县税务局暂未执行云税发〔202148号文件,为避免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长期停滞,我局结合实际工作,草拟了《永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

二、文件制定依据

依据《永平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核定方案》(永政办发〔2016105号)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征收对象和范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县城范围内的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州驻县单位),经营服务性行业(企业、个体户),自主运送生活垃圾至垃圾处理厂的乡(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等。一次性征收2022年度垃圾处理费;同时,追收2019-2021年度应缴未缴的垃圾处理费。

(二)明确收费标准。根据永平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核定方案(永政办发〔2016105号)规定,分别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三)明确减免措施。经认定五保户、残疾人、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行减半或全免征收。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五保户凭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烈属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他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减免的,按规定减免。

(四)明确征收方式。县人民政府委托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社区、村委会代收垃圾处理费,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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