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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3-0014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1679507476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公告

关于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4日
  • 来源: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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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广大经营户、市民朋友:

根据《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15号),由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正、公开、透明的开展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垃圾处理费主要是指对单位和住户产生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费用。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县城范围内的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州驻县单位),经营服务性行业(企业、个体户),自主运送生活垃圾至垃圾处理厂的乡(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等。一次性征收2022年度垃圾处理费;同时,追收2019-2021年度应缴未缴的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永平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核定方案》(永政办发〔2016〕105号)规定,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城区普通住宅居民按户征收,城区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人征收,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经营性质或面积征收。

1.城乡居民:5人以下8元/户·月,5人以上(含)5人10元/户·月;

2.暂住人口:参照城乡居民标准,不足5人,以2元/人·月;

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部队、学校等单位办公地垃圾处理费:4元/人·月;

4.医疗机构:(1)医院3元/床·月;(2)诊所500元/年。

5.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2.5元/床·月;

6.酒楼、饭店、饮食店:30平方米以下按15元/月征收(含30平方米);30-60平方米按20元/月征收(含60平方米);60-100平方米按25元/月征收(含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按30元/月征收;娱乐业、浴室、室内烧烤店50元/月;

7.经营服务:商业铺面、超市、家具店、金融保险营业厅等经营场所。按0.5元/平方米·月征收;

8.集贸市场:固定摊点20元/摊·月;家禽屠宰点45元/摊·月,临时排点、蔬菜1元/排·天,水果2元/摊·天,其他2元/摊·天;

9.家畜屠宰场:200-300元/月;

10.室外烧烤、水果等摊点:50元/摊·月;室外流动摊点1元/摊·天;

11.其他:(1)广告、装璜、花店、美容美发等,1元/平方米·月;(2)客运站、经营性停车场:0.15元/平方米·月;(3)废品收购店、洗车场、各类修理业及加工业等:1.5元/平方米·月;(4)客事办理场地:1200元/年;

12.垃圾清运费:(1)600元/桶·年;(2)小型箱3000元/箱·年;(3)大型箱8000元/箱·年;

13.自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60元/吨;

14.粪便清运:150元/吨。

(二)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单位、住户零星装修或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按4-8元/平方米收取处理费;其中:轻型材料等按8元/平方米,装修砂石材料等按4元/平方米。

2.单位或住户拆旧翻新建盖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按5-10元/平方米收取处理费;其中:旧址拆除并在原址新建,拆除按5元/平方米收取,新建按5元/平方米收取。

3.单位或住户在新址新建房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按5元/平方米收取处理费。

三、减免措施

经认定为五保户、残疾人、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行减半或全免征收。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五保户凭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烈属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他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减免的,按规定减免。

四、征收方式

县人民政府委托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社区、村委会代收垃圾处理费,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

1.县住建局成立垃圾处理费收费专班,负责统筹协调2022年度垃圾处理费总收缴工作;同时,负责追缴2019-2021年应缴未缴的垃圾处理费。

2.国家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到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缴纳。

3.城区居民(含常住户、暂住户、城郊住户)以户为单位由所属社区、村委会代为收缴,拒不缴纳的报送收费专班催缴。博南镇老街社区、银江社区、龙盘社区、曲硐村收取的费用统一上交收费专班;享受垃圾统一清运的胜泉村、苏屯村、坡脚村、桃新村、七屯村收取费用后,按垃圾箱大小和数量如实缴纳垃圾处理费。

4.商业门店、饮食门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娱乐场所、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汽修厂、汽车客运站、停车场,由收费专班负责收缴。

5.住宅小区内的住户、商铺、停车场由小区物管公司代为收缴。

6.县城集贸市场的内商铺、固定摊点、家禽屠宰点、家畜屠宰场、内临时摊点、蔬菜摊点、水果摊点及其他摊点由县市场服务中心代收取。

7.临时摊位由收费专班负责收缴。

8.建筑垃圾处理费由县住建局城市管理股负责收取。

9.餐厨垃圾处理费由住建局尽快组织召开收费价格听证会,制定出餐厨垃圾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确定之后,一并参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案由收费专班直接收取。

五、收费时间

收费工作从2023年3月25日开始。

特此公告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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