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十三届县委第69次常委会会议、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通过,自2023年6月28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大理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政规〔2021〕5号),结合永平县实际,形成《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34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定义,要求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
第三章,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要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严格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充分盘活闲置资产,鼓励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用于出租的应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需严格执行具体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置。减少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精简省人民政府审批事项。
第四章,预算及基础管理,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预算及资产处置收益、公共基础设施入账、资产管理责任制、资产清查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对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财政非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使用收益进行规定。明确了各主体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要求按规定入账。资产管理要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资产的移交、盘点等工作,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涉及资产清查和评估工作的执行国家、财政部、省级相关规定,发生产权纠纷的,按照具体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县人民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年度综合报告的方式及编制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未尽事宜及发布时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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