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ZJ23530000003939789不合格食品(白酒)涉及我县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大理鼎峰龙竹酒业有限公司销售食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ZJ23530000003939789 |
样品名称 |
白酒 |
生产日期 |
2023-03-05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大理鼎峰龙竹酒业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甲醇 |
检验机构 |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6-1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6-20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6月20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食品(白酒)共计150公斤,货值3000元,除了2公斤被抽检外,其余148公斤还未对外销售,已没收并进行销毁处理。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用食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一是勾兑过程中头酒勾兑过多,二是酒酿制好后放在酒罐里发酵时间过短造成甲醇超标。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食用食品(白酒)共计150公斤,货值3000元,除了2公斤被抽检外,其余148公斤还未对外销售,已没收并进行销毁处理。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而且该批次不合格白酒没有销售给消费者,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而且属于首次违法,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甚少,免予没收;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不合格白酒 296 市斤;
2、罚款 2000.00 元。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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