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3532900713938240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茄子)涉及我县1家食品销售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诚零售商贸(永平)有限公司销售食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BJ23532900713938240 |
样品名称 |
茄子 |
生产日期 |
2023-07-28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天诚零售商贸(永平)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8-29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9-01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9月1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茄子)共计14公斤,货值28元,除了3.2公斤被抽检外,其余10.8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可能是种植过程中土壤受到环境污染所致。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茄子)14公斤,货值28元,除了3.2公斤被抽检外,其余10.8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进货查验相关手续,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停止使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害。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具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进货时严格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建立完善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购进食品信息进行如实登记。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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