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云昌线“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4日,在永平县云昌线234省道K65+800米(羊街煤炭有限公司厂区道路)处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了现场勘验、善后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情况
刘某康,男,汉族,51岁,1971年08月15日生,户籍地属居住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龙门乡,身份证号:532928***********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贵A****9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联系电话:187******16。
刘某军,男,汉族,52岁,1970年07月07日生,户籍地属居住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龙门乡,身份证号:532928***********5,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云L****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二)车辆情况
肇事甲车为贵A****9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车辆品牌型号:陕汽牌SX3255DR***,车辆识别代号:LZGCL2R46EX044***,发动机号:1614D71***,车身颜色:黄色,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整备质量:12400kg(实际整备质量:21560),核定载质量:12470kg(实际载质量:16960kg),总质量:25000kg,该车在事故发生时拉载16960kg弃土,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1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曹某忠,登记住所: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小屯路,肇事时由刘某康驾驶,在事故中受损。
肇事乙车为云L****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大运牌DY150-3*,车辆识别代号:L7GPCKLD3C1125***,发动机号:C13571**,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9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刘某荣,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龙门乡,肇事时由刘某军驾驶,在事故中严重损坏。
(三)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云昌线234省道K65+800米处(羊街煤炭有限公司厂区道路),为南北走向,南至永平县龙门乡,北至大理州云龙县,该路段设有20km/h限速标志、急弯标志、前方有车辆出入请减速慢行提示牌,东侧是一路口至羊街煤炭有限公司弃土场,西侧是一路口至羊街煤炭有限公司厂区,东西两侧路口连接云昌线234省道,该道路为机非混合道路,无隔离设施,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3月04日,刘某康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贵A****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羊街煤炭有限公司厂区由西向东行驶,14时25分许,驾驶车辆从羊街煤炭有限公司厂区路口驶入云昌线234省道K65+800米处时与沿云昌线23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刘某军驾驶的云L****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后碾压挫移,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军因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刘某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进出单位连接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瞭望避让其他车辆、所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刘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刘某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所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进出单位连接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瞭望避让其他车辆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进出与学校及单位、村、镇连接的路口时,应当减速、观察瞭望,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刘某康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之规定。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刘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认定:当事人刘某康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军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下步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研判,明确辖区的重点车辆、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等管控重点,科学安排勤务,通过开展统一行动、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见警率、管事率,持续深化交通违法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创新宣传方法,围绕群众出行规律和特点,各类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要点,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在乡镇、行政村、学校、单位建立专兼职交通安全宣传员制度,在行政村、学校、企业、公共场所增设宣传栏,扩展交通安全宣传阵地。乡镇、村委会要开展好农村“大喇叭”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引导交通参与者进一步认识交通陋习的危害,提升文明交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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